杨某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案
本文作者: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2-04-26 11:42:37
2006年5月1日,杨某某驾驶汽车在四川省泸县某地将周某某撞伤,给周某某造成近60万元的损失费用。2006年7月20日,泸州市车管所因杨某某于2005年9月6日在贵州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,将杨某某的驾驶证予以吊销。2007年8月,周某某将杨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讼至泸县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其损失金额近60万元。
案件争议焦点:杨某某在2006年5月1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,是否有驾驶资格。
代理思路: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,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驾驶人员不具有驾驶资格。在本案中,杨某某的驾驶证于事发前在贵州省被公安机关吊销,应说服审判人员杨某某在撞伤周某某时,不具有驾驶资格。
案件结果:一审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某的驾驶证于2006年7月20日被注销,2006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时,杨某某具有驾驶资格,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,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办案体会:本案对驾驶资格的认定,涉及到驾驶证吊销的法律效力,以及驾驶证被吊销和注销的不同法律后果。代理人在办理案件中,应依据行政法律规定,依法准确识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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